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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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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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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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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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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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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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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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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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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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里縣天和石業(yè)發(fā)展有限總公司托里縣柳樹溝森塔斯花崗巖礦“7·7”物體打擊亡人事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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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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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應急罰〔202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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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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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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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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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里縣天和石業(yè)發(fā)展有限總公司托里森塔斯青色花崗巖礦未履行開復 工手續(xù)擅自組織人員安裝調試繩鋸機,導致 1 人死亡,發(fā)起一起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2、托里縣天和石業(yè)發(fā)展有限總公司托里森塔斯青色花崗巖礦未履行建設項目技改“三同時”相關 手續(xù)擅自安裝調試新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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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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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里縣天和石業(yè)發(fā)展有限總公司總經理尹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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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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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應急罰〔202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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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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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三)(五 )款、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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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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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認真履行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對企業(yè)的安全生產工 作督促指導檢查不到位,企業(yè)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風險辨識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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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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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里縣天和石業(yè)發(fā)展有限總公司托里縣柳樹溝森塔斯花崗巖礦礦長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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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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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應急罰〔202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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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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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三)(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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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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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能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組織制訂并嚴格落實礦山繩鋸機 安裝操作規(guī)程,未結合工作實際對員工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教訓;2、未履行建設項目技改 “三同時”相關手續(xù)擅自組織安裝調試新設備發(fā)生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導致 1 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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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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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里縣天和石業(yè)發(fā)展有限總公司托里縣柳樹溝森塔斯花崗巖專職安全員張某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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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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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應急罰〔202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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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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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五 )款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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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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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結合礦山工作實際制訂新設備繩鋸機安裝使用安全規(guī)章制度、操作 規(guī)程,未結合繩鋸機安裝工作風險對員工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及安全技術交底,未對作業(yè)現場及 周邊環(huán)境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辨識及制訂落實有效防護措施,未對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排 查整改,未跟班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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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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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里縣天和石業(yè)發(fā)展有限總公司托里縣柳樹溝森塔斯花崗巖礦帶班班長陸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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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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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應急罰〔202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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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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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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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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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能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結合繩鋸機安裝工作風險對員工 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對作業(yè)現場及周邊環(huán)境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辨識及落實有效防護措施, 未對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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